黄陵县买到假茅台再转手卖出?被判商标侵权赔偿8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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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就要过年了,免不了买几瓶好酒送人。但就在这个时候,假酒也开始蠢蠢欲动了。
1月3日,西溪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上门销售假茅台酒,最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并当场查获假“茅台酒”59瓶,涉案总价值近30万元。
2016年7月20日,茅台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在黔贵公司经营的餐厅中购买了6瓶“贵州茅台酒”,支付3480元,并当场取得发票、收银查询单、结账单等物品,还对店面情况进行了拍照。上述过程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封存实物、出具了公证书。
经法院当庭比对,上述白酒的外包装顶部镭射商标、瓶标、瓶贴、防伪胶套与茅台酒公司生产的正品明显不符,茅台酒公司否认为其生产。
而据黔贵公司表示,餐厅经营状况不好,为了吸引客源,就从网上买了些茅台酒作为礼品赠送给客人,当时是储值2000元赠送一瓶。但是,这个活动进行了10多天就已经被工商查处,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54800元。
本案涉及到的三件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成功注册的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第3159143号图形商标,以及第284519号“茅台”文字商标,三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鸡尾酒、酒(利口酒)、烧酒、开胃酒等,并且均在有效期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黔贵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也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获得了授权,因此认定涉案商品侵犯了茅台酒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商品。
二、被告北京黔贵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40000元;
三、被告北京黔贵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8000元;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我们看回本案,黔贵公司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购进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茅台酒公司的市场指导价,甚至其自认曾经购进过正品白酒,明知两者价格不符,因此黔贵公司应当知道其购进的涉案产品为侵权商品;同时,加上黔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过节买东西送礼,都是人之常情,有时候分辨不清货品的真假,也是无奈至极。但是,在购进后明知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还对外销售,那就是万万不应该的了。如果您在生活当中也遇到了类似被侵权的情况,一定不要退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