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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各税种热点问题汇总总有一款适合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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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月都会有很多人打12366咨询各种问题,现在把上月的热点问题汇总,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答: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吗?

  答:从201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也可以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1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滞纳金填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哪一行?罚没支出还是其他?

  3.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因此,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答:主表全部为零对于正常企业来讲不合理,例如资本金至少会产生利息收益、会有水电费、职工工资支出等,如果确实全部为零,需要携带纳税所属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资料,以及未经营专项说明,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再行申报。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口径有何调整?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仅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答:按照票面销售额、税额填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3%税率对应栏次。

  4.某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该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可以,购入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的,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需一次性全部抵扣。

  5.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请问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6.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7.2019年3月发生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业务,4月才取得相关凭证,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须为2019年4月1日后发生业务关系,且取得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客票等凭证。

  1.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过了有效期,一直未去当地报验,如何处理?未在当地报验会有处罚吗?

  答:如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过了有效期,一直未去当地报验,建议登录电子税务局做作废处理,目前对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逾期未报验没有处罚的规定。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经营地进行反馈有没有时间限制?《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延期办理有没有时间限制?是必须要在合同到期前还是可以合同到期之后一定时间内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因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应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若涉及到合同延期的,建议在合同到期前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3.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填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吗?

  答:可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进行办理,办理手册可以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看。

  答:根据《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原文地址: https://news.taodinig.cn/p/240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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