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注销了,无法换开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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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其他外部凭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交易对方已经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客观特殊情形,确实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的,不需要强行取得发票,在完整留存相关佐证资料,能够充分证明该项业务支出真实发生的前提下,该项实际发生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准备并留存备查的证明资料共 6 项,其中第 1‑3 项属于必备资料,缺一不可;4‑6 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需补充留存,具体明细如下: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原因证明资料(必备)
包含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工商注销证明、机构撤销公告、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认定公示、企业破产清算公告等官方佐证材料,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打印对方注销、非正常户公示页面作为凭证。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必备)
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服务协议、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等,能够证实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确认业务真实存在。若存在订单、确认单、询价单等业务单据,建议一并留存。
3. 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必备)
银行对公转账回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票据兑付凭证等。**现金支付无法取得该类凭证,对应支出一般不得税前扣除**;要保证付款主体、收款主体和合同交易双方保持一致。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针对货物采购类业务留存,包含物流运单、运输合同、货运签收单据、物流结算凭证等;如果是服务类业务,没有货物运输环节,无需提供本项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适用于采购实物货物场景,包含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盘点记录等企业内部业务单据,证明货物已经实际入库领用;纯服务类支出无实物收发,无需准备。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包含该项业务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成本费用归集记录,以及业务沟通邮件、往来对账单、项目验收报告、结算单等辅助资料,进一步佐证业务真实性。
重要提示:
1. 以上全部资料企业需要自行完整留存备查,不需要主动提交给税务机关,但是税务检查时需要能够完整提供;资料不全,对应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 该政策仅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不替代增值税进项抵扣条件**,没有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依旧不能做进项抵扣。
3. 企业一定要保证业务真实,不得利用该条款虚构业务、虚列成本费用,否则会面临纳税调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