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不进行实缴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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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因此很多人在注册登记时,为了彰显公司实力,填写的注册资本很高,但是不进行注册资本实缴,觉得这样做没有什么影响,淘钉财税小编告诉大家注册工资注册资本不进行实缴会有很多的风险,不信的话,你看下面的内容。
一、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在企业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企业取得借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不可以足额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小编这样说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根据此文件的规定,企业存在实缴资本额低于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利用借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产生利息费用支出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如果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而在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情况下,依2:1的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金额自然会减少,纳税调增的风险会增大。当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二、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会有大麻烦!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本来如果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话,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面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而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很麻烦。
那既然这样的话,是不是多缴纳注册资本就好呢,当然不是,多缴纳资本,是会损失股东利益的,想不明白的话,就继续往下看吧!
三、多余的注册资本金获取的利息收入,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
注册资本定高了,个人股东按企业章程实缴后,企业资金就会出现闲余,只好放在银行获取利息收入;而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利润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后才分红到股东,相对于股东个人自行投资或投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股东所获的税后收益税负较重,所以不要缴纳过多注册资本,只需要缴够就行。
最后淘钉财税小编提醒大家一下,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如果你还想问更多关于注册公司的事情,可以找淘钉财税小编,小编来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