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建筑企业用工过程中的财税和社保费用处理系列研究之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用工形式的增值税、个税处理和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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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筑企业用工过程中的财税和社保费用处理系列研究之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用工形式的增值税、个税处理和社保费用处理
当前,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如何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对企业来说,税负、社保及税收风险都不尽相同?如何选择正确的用工形式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社保及税收风险呢?
当班组长或包工头是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雇工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时,为了激励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作积极性,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一般会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中一般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基于此规定,如果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只要承包人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统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以工资表的形式在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人)做成本核算依据。
班组长(包工头)管辖下的农民工从发包方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要从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如果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班组长(包工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班组长(包工头),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班组长或包工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经营所得个税申报表的填写规定,只有实施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业主取得的经营所得才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而没有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工头不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1、张某2019年挂靠红运筑劳务公司承接建筑劳务,张某与红运劳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年,协议约定:张某以红运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红运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张某向红运劳务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张某所有,假设张某2019年每一季度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不含增值税)。张某选择按季度预缴申报个税,当地税务部门对承包者实施核定定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附征率表中的税率和核定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 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4、张某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6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一方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 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4、张某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6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一方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实施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一步:2019年每一季度预缴个税应纳个税的计算(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不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同时不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第二步:季度申报表的填写:第一季度后的15日之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后的季度申报表如下表所示。
张某第二、三、四季度的个税计算和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上第一季度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一模一样。四个季度申报的个税都是750元。不存在个税的汇算清缴。
二是如果如果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按月依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班组长(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班组长(包工头)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较普遍的经营方式。对于内部承包的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决定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民事合同。只有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而那些未摆脱管理、人身隶属关系的内部承包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此类内部承包进入诉讼程序,基本面临的是裁驳的局面。因此,班组长(包工头)与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也不是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此规定,如果班组长(包工头)与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与班组长(包工头)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则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班组长(包工头)及其自行招聘的农民工的社保费用仍然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班组长(包工头)和农民工缴纳,班组长(包工头)和农民工的社保保险由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方)代扣代缴。
2019年减税降费新政下,房地产企业9种开发模式下的涉税风险管控及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各类成本的确定策略
经济学博士,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合同节税、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为企业提供财税培训1000多场,特别是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200多场,给企业提供营改增设计方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捍卫了企业纳税人的权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