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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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9日17点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注册登记局。
联系人:李媛媛
联系电话:85633042
附意见全文:
各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改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方式
改革原有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方式,对冠用武汉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实行由申请人在武汉市工商局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上自主申报、自助查询、自动比对、自主选择,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一并填报、登记,无须预先申报核准。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国家工商总局、湖北省工商局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应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下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权限
对冠用武汉市行政区划的内资、外资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及区级外资被授权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
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国家规范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在同一登记机关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内容、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及其他事项应当符合《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性的管理规定。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的规定,建立武汉市企业名称禁止性和限制性词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程序
按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以互联网为支撑建设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依托企业名称登记库和企业名称禁止性和限制性词库,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智能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
申请人在申报企业名称时,登陆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参照查询、比对结果及提示信息,区分不同情形自主选择企业名称:
(一)填写申报
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的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自主填报拟申请的企业名称。
(二)查询比对
对申请人拟申请的名称,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进行查询比对,经查询后申请人根据提示意见作出选择。
(三)选择确认
对通过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查询比对后确认违反禁用规则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申请人应重新填报;对查询比对后属于限制使用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选择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后确认申报;对查询比对后属于近似的企业名称,申请人签署《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作出风险承诺后确认申报;其他名称,查询比对后,申请人根据提示选择确认企业名称,填写完善相关名称事项。
(四)打印文书
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申请人自主下载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五、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由原申请人申报、区局初审、市局核准,简化为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自主申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和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材料到登记窗口一并申请。
(二)审核程序
1.审核企业住所与企业登记机关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指导企业重新通过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选择登记机关;属于插花地带的,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插花地带登记的文件执行。
2.审核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无法判断的名称字号近似、涉嫌侵犯他人在先名称权和商标相关权利、迷信等涉及违背公序良俗、使用最高级、比较级词语、以及负面清单未能概括穷尽的禁止性文字内容。
3.属于限制使用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是否与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上提交的信息相符,是否符合规定。
(三)登记程序
1.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登记,登记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放入该企业登记档案。
2.经审核,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要求的,应认定该名称不适宜,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通过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选择名称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六、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一)企业名称登记,实行谁登记,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登记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企业使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纠正不符合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企业名称。
(二)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登记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在企业综合业务系统中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取消标注。
七、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方式,下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权限,是推进企业登记全程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既方便申请人缩短名称办理时间、降低商务成本,又有效提高名称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各登记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建章立制、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力度,在登记窗口放置企业名称智能申报系统的使用须知,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和相关规则,让公众和企业了解有关信息,在自主选择企业名称过程中体验到改革成效。
(三)加强培训,定期督查
各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名称复审、登记工作,加大名称登记培训力度,指派能力强、业务精的登记干部从事企业名称复审、登记工作,保障工作落实。市工商局将定期组织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八、本意见自2017年7 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 年6 月 30日。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