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有权随意终止商标许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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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制造合同履行障碍,被许可人对商标的投入和维护所产生的商誉积累能否得到保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反过来思考,即不保护增值商誉创造者的权益,会发生什么?
在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商标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调解,法院是维持一审判决还是改判?维持一审对商标价值创造者乃至消费者有什么影响?改判对商标注册人有什么影响?
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商标案中,如果法律层面强制将权属分配给广药集团且不允许另一方再使用,消费者或会面对生产商另有其人但商标和包装仍是熟悉的产品,最终商标价值是提升还是降低,对于饮料行业的发展是有利还是有弊?
在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商标案中,如果完全不考虑商标实际使用人对增值商誉的贡献,并由着商标注册人随意终止合同,对后续的商标许可实践是有助还是有阻,对就某一商标形成长期固有认知的消费者而言是有益还是有害?
前述这些场景所折射的问题,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商标法防止他人“搭便车”行为立法意旨的背离。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教授朱福勇认为,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应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和法律空白,立足于“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合同精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刘瑛提到,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均体现得非常明显,具体的滥用行为包括随意撕毁合同、高薪挖竞争对手的“墙脚”、带走客户数据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滥诉等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当商标注册人和品牌使用者发生法益冲突时,不能仅仅以商标登记在注册人名下而一概否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商标注册人以其权利主体的优势地位为要挟,主张撕毁合作协议,更应正视品牌使用者在“后发商誉”的积累上所付出的劳动和智力成果,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合法权益。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也持类似观点,如果商标注册人意欲通过恶意停止许可或进行普通许可的方式获得更大利润,实则是对商标使用人前期大量使用行为产生利益的剥夺。面对此类纠纷,司法实践中应当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商标商品服务来源区分功能、保护商标指向商品或服务品质保障功能等基本价值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
2021年,中国外贸额首破6万亿美元关口,这是海内外企业扩大改革和开放的亮眼成绩,但与此同时也应重点关注中外企业的合作是否坚守契约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指出,“个别企业不注重契约精神,会产生风险外溢,降低交易效率。”其认为,“商业合作应当坚持地位平等、互利共赢、诚实信用、包容互惠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