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元专利代理费,法院判决撰写值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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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有关专利代理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支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

这起判决对于进一步规范中国的专利代理市场,提升专利代理行业的地位,有效保障乙方专利代理机构的权益,避免在专利代理环节被甲方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付出的劳动却不被甲方认可,导致专利代理行业一直徘徊于低端发展,无法更好的服务中国广大的创新群体,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此外,该判决对于整个中国代理行业提振信心,承认专利代理工作中专利撰写的价值,具有重要的影响。
纵观整个案情,比较简单。
原告是一家名为上海新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罡科技”)的企业,也就是专利申请委托方(甲方),被告是一家名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精晟知产”)的专利代理机构,也就是专利申请受托方(乙方)。双方于2019年签署了一件发明专利的代理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代理费共计3,000元,包含(撰写、申请、审查等方面的代理事务);申请费共计185元,由乙方代缴。
双方对这份代理合同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当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书撰写了专利申请,甲方在看到专利申请初稿后,又变更了技术交底书,乙方认为新方案与与之前方案已不相同,要求甲方重新支付撰写费,然而甲方认为修改后的方案依然属于之前合同范畴,于是双方对于是否重新支付撰写费发生纠纷。
根据判决书记载,甲方在2019年9月2日向乙方提交了一份技术交底书,涉及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变压器用温控器切换差智能检测方法及检测装置,主要涉及检测方法。(以下历次修改仅以权利要求1为例)
乙方于2019年10月16日向甲方交付专利申请文件初稿,包括方法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主要涉及一种变压器用温控器切换差检测方法,内容涉及对9月2日技术交底书中检测方法的细化,但初稿中同时还涉及较多高亮文本,需原告进一步确认和修改:
该初稿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变压器用温控器切换差检测方法,应用于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温度设定:根据当前触点的设定温度设定低点温度、第一示值温度,第二示值温度以及高点温度;
第一次恒温:将恒温槽温度从所述低点温度升温至第一示值温度并恒温;
获取上切值:将所述恒温槽温度继续升温直至所述当前触点第一次触发,获取上切远传信号温度和上切参考温度;
第二次恒温:将所述恒温槽温度继续升温至所述第二示值温度并恒温;
最终升温:将所述恒温槽温度继续升温至所述高点温度;
获取下切值:将所述恒温槽温度从所述高点温度开始降温直至所述当前触点第二次触发,获取下切远传信号温度和下切参考温度;
1.一种变压器用温控器切换差智能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变压器温控器温包放在装置的恒温槽中,温控器的触点接入PLC智能系统,PLC智能系统控制装置各电器元件的运行,主控温度表控制电加热器的发热量,使装置恒温槽工作区产生既可产生一个稳定的恒温场或产生一个稳定的升降温温场,变压器温控的温包在变化的温场中触点状态切换时系统自动记录标准温度计的温度,根据国家行业标准计算切换差的方法自动计算对应触点的切换差,系统运行中通过设定程序自动写入主控温度表的给定值,达到主控温度表的设定值变化是以设定的升降温速率稳定变化的。系统通过主控表实际测量值的反馈,系统内部自动计算后自动控制冷降温或风冷降温等电器元件的运行。
不过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原告(甲方)2019年11月15日要求被告(乙方)重新撰写专利初稿后,被告认为原告要求重新撰写的技术方案与其提交的专利初稿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如需重新撰写,原告应另交1,500元撰写费用。
原告明确因被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主张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如解除权不能成立,则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被告则认为系因原告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同意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结合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往来邮件、技术交底书、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新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费1,000元、申请费185元;驳回原告上海新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这相当于法院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3,000元代理费项目中包括的撰写、申请、审查等方面的代理事务等内容,对于专利撰写部分的支持是2,000元,这比乙方代理公司自己向甲方重新撰写报价的1,500元还要高,这也就意味着从法院角度来看,是认可专利撰写工作在整个专利代理费结构中所占有绝大多数比重的。
上海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予以维持。
虽然这起案件的发明专利代理费只有3000元,基本上已经是非常低的一个价格了,然而却代表了目前代理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这个基础上,法院能将其中的2/3裁决为专利撰写的付出,实际上是本案判决中最应该推广认知的一点,这也是整个专利代理行业应该逐渐向上走的一个关键,因为只有重视专利撰写,让价值充分体现出来,中国专利才会更有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