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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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它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幷承担筹办事务;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7)、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8)、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9)、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幷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幷设立董事会; (10)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A、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C、公司章程D、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E、验资证明F、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G、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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