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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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些年以来,由于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的安置工作,并且也在税收方面有许多的优惠政策,从而来鼓励退役士兵来创业,就业,那接下来长沙淘钉财税小编就跟大家来讲一讲关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时能够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吧。
政策内容: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以扣减限额为限;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若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税额为限,并可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实际应缴税额大于核定减免税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政策所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上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办理流程:
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自招用次月起,持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劳动合同(副本)及社保费缴纳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等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就是关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及时的了解到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