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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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那么在郑州金水区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呢?都需要哪些资料呢?接下来跟着郑州淘钉财税小编一起来了解。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登记办理时限: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1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为15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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