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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未办营业执照倒卖二手机动车是否构成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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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首先,《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判刑。即罪刑法定原则,也即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司法解释也不能超越法律。

  其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非法经营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很明显,第(四)项是兜底条款,它既有违前述的罪刑法定原则,又属无权解释。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解释和认定,这个兜底条款是立法者的选择,便于规范新型的经济犯罪行为。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第(三)项即是一个证明。

  第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追诉标准》,均未超出其规定的行为种类,仅是对其的细化与量化。

原文地址: https://news.taodinig.cn/p/239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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