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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采取38项惩戒措施

知识产权阅读 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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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知局在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含中提到:

2018年11月,我局联合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和单位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采取38项惩戒措施。

第五条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38项具体惩戒措施由5项国知局惩戒措施+33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组成,具体惩戒内容见文末

 李秀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时期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我局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推动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等一系列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深表赞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局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健全新领域新业态与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我局顺应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加强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通过强化社会需求调查研究、健全专利审查指南常态化修改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技术领域审查标准。

  2017年2月28日,发布第七十四号局令,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明确将与商业模式创新相关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保护客体范畴,并优化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已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31日,发布第三四三号公告,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增设专门章节明确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并从授权客体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等多个角度,细化审查规则,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对审查规则进行诠释,已于2020年2月1起施行。

  2020年,开展《专利审查指南》全面修改工作,其中为切实加强对新领域新业态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保护力度,对申请文件撰写给予引导,促进申请质量提升,进一步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标准中客体审查基准、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可以撰写成计算机程序产品、明确了算法对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改进以及用户体验提升效果在创造性审查中应当予以考虑,已于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为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我局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面向省、市的优势产业和区县的快销商品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截至2021年5月底,已在全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49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5家。

全国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IPC及洛迦诺分类号

加快专利审查-保护中心发布专利预审形式问题自查表

  (四)完善知识产权信用联合惩戒机制。2018年11月,我局联合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和单位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采取38项惩戒措施。《备忘录》的发布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2019年10月,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确保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落地实施。

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专题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步,我局和有关部门将继续认真研究代表建议,依据职能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密切跟踪产业界关于新领域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专利审查规则。努力推进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商标、地理标志等制度有效实施。

二是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为数字版权保护和司法存证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继续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加速知识产权的转化与运用。

四是推动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大力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创新发展,为有效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智慧力量。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12日

38项惩戒措施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3.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4.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4.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

5.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6.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7.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8.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1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2.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

13.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5.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18.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

19.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税务总局、应急部、林草局、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21.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

25.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科技部)

26.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广电总局)

27.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8.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法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30.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31.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32.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3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关键词: 国知局 失信 惩戒

原文地址: https://news.taodinig.cn/p/250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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