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利润分红,交不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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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看到这样一篇答疑:
“个人独自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利润打到投资者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税务总局回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理解,因为个独和合伙企业申报经营所得时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分回利润时如果再缴纳个税,就会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
但是小编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上,却看到了另一篇答疑: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发生自然人合伙人退货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局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这个答疑,合伙企业和个独的投资人如果退伙,取得分回利润的话就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关于这两个答疑的冲突性,网友也有不同的观点,但小编还是觉得第一个答疑比较合理,不会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