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029-8686 投诉电话:17795782523 / 029-68579161

新闻中心首页 | 公众号 公众号 | 手机版

淘丁企服

400-029-8686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 / 3月起鉴证咨询业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3月起鉴证咨询业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其他阅读 1457

公司注册,工商变更,代理记账,资质办理业务咨询,请点击下方!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

关键词: 增值税

原文地址: https://news.taodinig.cn/p/627.html

申明:本站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淘丁企服只提供企业服务,如涉及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CTA

相关文章

快速服务通道

最新资讯

  1. 残保金如何计算及残保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2. 西安税务登记网上怎么操作?
  3. 在西安没有地址可以注册公司嘛?
  4. 取消“甲供材”简易计征,建筑行业该如何应对?
  5. 企业没有业务了可以长期零申报吗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7. UOM不予批准的四种情况
  8. 营业执照遗失补办流程
  9. 网站申请ICP流程
  10. 在西安如何选择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

热门分类

文章推荐

  1. 中远通达(北京)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2. 个体户怎么办理对公账户,需要什么东西
  3. 如何注册置业公司
  4. 执照办理都要什么条件啊……
  5. 公司提示风险纳税人了 怎么解除?
  6. 分公司注册流程详解
  7. 怎么注册有限公司?
  8. 在税务局黑户怎么解除
  9. 杭州到瑞安塘下坐汽车要多久!!!?
  10. 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要怎么申办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