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图片版权恶意索赔,企业应如何处理?
知识产权 • • 阅读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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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10日,人类获得的首张黑洞照片面世,这一重大科学成果由全球多国科研人员历经数年合作完成。谁也没想到,这张黑洞照片将名为“某觉”的网络图片商送上热搜。该网络图片商在黑洞照片上打上自家水印并放在自家网页上展示和售卖,声称享有版权。网友们群起而攻之,盖个水印就能取得版权?更有网友爆料,该公司居然在网站上将别国国旗国徽图案当作版权图片进行展示和售卖。“天下苦某觉久矣”的滔滔民意,最终推动“某觉”公开致歉并关闭网站开展整改。
何谓“天下苦某觉久矣”?概因以“某觉”为代表的网络图片商的套路太深:
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我的图片,就是侵权行为!
你真有眼光,用的都是高价图片,个个起步价上千!怎么证明值这个价?来来来,这里有一堆司法判例,那个图片不赔个千儿八百的!法院说了,侵犯知识产权要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嫌贵?你也可以买个3年会员套餐,每年至少使用1000张,总价差不多;只要你买了套餐,我可以不告你!
什么,用不了这么多图片?没需求?我的律师已经固化证据,我们法庭见!
什么?这副清朝古画翻拍照片我是如何取得授权?肯定不是古人托梦了,是现代人翻拍,我展示销售的是照片版权!
纳尼?我是如何取得你的肖像权的?可能是工作人员搞错了,但不影响你擅用其他图片的性质!
盖了我的水印就是我的,你要说我没版权,请你举证;你不用跟我扯,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你跟法院扯去!
以上就是所谓的“营销式维权”。核心思路无非三板斧:
我说是我的那就是我的,你说不是你举证
我说赔多少就多少,你若嫌贵你举证
我说多少套餐就多少,你若不从法庭见
正是“自古情深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以上套路的基石来自司法实践中的纵容,反正是举证责任倒置,权利归属不公开,图片价格不公示,一般大众如何证明涉案图片的权利归属,又如何证明图片市场价值几何?于是网络图片商们肆无忌惮,无论什么图片都敢宣称享有版权,随便一张图都敢要价上千,乱象由此丛生。
好消息是,“黑洞图片”事件发生后,版权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图库经营单位的不合法、不正当维权行为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院回应了“黑洞图片”问题,指出:
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不保护虚构版权;
严格审查照片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化和简单化;
图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

2020年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 共促纠纷源头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其受理的案件中,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该报告同时也明确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图片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严格审查原告的版权权属证据,防止非权利人虚构版权通过诉讼“浑水摸鱼”,加强对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
国家版权局近日也发布了《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图库经营单位义务,特别针对图库经营单位的虚构版权、虚假授权、不正当维权等行为进行规制,并就实践中存在的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形成的图库,明确指出图库经营单位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名义收取费用。
《通知》重申行政投诉的材料要件,强调权利声明、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以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下一步,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力度,严厉查处图库经营单位通过假冒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整治图库经营单位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面对新变化,企业处理图片侵权索赔事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求图片商就其主张权利的每张图片,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享有图片的著作权,一直要向上追溯到原作者;搞清楚作者是谁,作品名称和发布时间;图片商是如何取得授权的;
二、如果争议图片中涉及人物肖像的,还应要求图片商提供人物肖像权授权证明;
三、上网检索图片商有无明示使用费价格,完全可以要求按明示价格“照价赔偿”,如果图片商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企业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
四、不要因为怕被告而脱离实际需求答应购买所谓会员套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