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案例张三、李四投资设立智慧培训公司,张三持股51%,李四持股49%。 注册时企业类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2021年,张三、李四计划分配已实现利润。如何纳税?二.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收入总额扣除成本后的余额, 每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和损失,视同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节税分析通过对上述案例和政策的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利润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息进行分红和奖金分配时,也要从分红和奖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智慧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0 * 25% = 50万元;智慧公司的税后净利润= 200-50 = 150万元;分配税后净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150 * 20% = 30万元;张三、李四合计纳税80万元,税后收入120万元。 假设:张三、李四注册的公司类型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合伙企业。那么,纳税有什么区别呢?通过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他们不自行纳税,只对经营所得即投资者分享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 * 51% * 35%-6.55 = 29.15万元,李四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 * 49% * 35%-6.55 = 27.75万元。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56.深圳市罗湖区注册公司9万元,税后收入143.1万元。 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数量增加时,每个投资者获得的收入越少,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增加伴侣(如增加妻子和孩子作为伴侣)相当于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