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什么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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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没有规定简易注销。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哪些公司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涉及其它重大案件的;
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
公司不能简易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