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是每年的什么时候年审?忘了年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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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2007年度年审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决定组织开展2007年度贷款卡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贷款卡均在本次年审范围内。
二、年审程序
(一)领取并填报年审资料
1、领取信用报告,填报变更事项
借款人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到贷款行或开户行领取自身信用报告(详细版),并对信用报告中“概况信息”、“高管人员信息”、“资本构成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数据项逐条核实。如无变更事项,在信用报告上标注“无变更”并加盖借款人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如有变更,需填报《借款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只填报变更项)。
2、领取及填报其他年审资料
2007年5月以后办理贷款卡且从未在金融机构办理过信贷业务的企业法人,需领取、填报《中小企业贷款卡年审申请书》、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录入模板。其他借款人需领取、填报《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财务报表电子模板。
领取方式:借款人可到贷款行或开户行现场领取或登录 www.jl.gov.cn吉林省政府网站下载年审资料(通过“办事服务”→“企业” →“企业征信”进行下载)。
(二)核准
借款人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所需全部材料、信用报告、贷款卡及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表)、模板(电子版),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申请受理,并领取《受理贷款卡年审申请通知书》。人民银行经审核、录入无误后做出贷款卡年审合格的决定,并依法发放《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直接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办理有关年审手续。
三、年审须提供资料
(一) 借款人申请贷款卡年审核准应按下列要求如实向人民银行提交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A、企(事)业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需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度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等)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事业单位需提交经事业单位管理局2007年度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期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本单位2007年度决算报表原件、最新的月度财务报表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A4纸);
6、企业投资人须提供投资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投资额前十名出资人相关复印件);
7、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8、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须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10、信用报告(详细版,需标注是否存在借款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11、贷款卡及上年度年审合格决定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担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贷款卡及上年度年审合格决定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 借款人发生要素变更,须同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1、借款人名称、住所、营业期限、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理人)、出资人发生变更时,须同时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借款人注册资金发生变更时,须同时提交:
①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借款人性质发生变更时,须同时提交: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借款人改制的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公司《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注意事项
①补办年审的借款人需提交、填写自获得贷款卡起所有未参加年审年份的财务报表、《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财务报表模板(电子版)。
②《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中所填报表必须满足平衡公式要求。
③有效身份证件可是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
④所有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均须为A4型纸。
五、年审时间
自2008年5月20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每周一至周五办公。
每日受理时间: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六、办公场所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2219号,金银珠宝城(金融大厦)二楼。
承办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联系电话:
各金融机构在为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前,应严格审核借款人参加贷款卡年审情况,对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借款人,不得为其办理信贷业务(还款业务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