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029-8686 投诉电话:17795782523 / 029-68579161

新闻中心首页 | 公众号 公众号 | 手机版

淘丁企服

400-029-8686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商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全文发布!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全文发布!9月1日起施行

工商办理阅读 867

公司注册,工商变更,代理记账,资质办理业务咨询,请点击下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网络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原文地址: https://news.taodinig.cn/p/249904.html

申明:本站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淘丁企服只提供企业服务,如涉及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CTA

相关文章

快速服务通道

最新资讯

  1. 残保金如何计算及残保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2. 西安税务登记网上怎么操作?
  3. 在西安没有地址可以注册公司嘛?
  4. 取消“甲供材”简易计征,建筑行业该如何应对?
  5. 企业没有业务了可以长期零申报吗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7. UOM不予批准的四种情况
  8. 营业执照遗失补办流程
  9. 网站申请ICP流程
  10. 在西安如何选择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

热门分类

文章推荐

  1. 宝鸡市工商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2. 会计方面的网上申报业务包括哪些
  3. 陕西宝鸡移动怎么办理短号业务?
  4. 怎样可以成立有限公司?
  5. 赎楼有几种方式
  6. 转账支票如何背书转让
  7. 开家广告公司需要哪些程序
  8.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何时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要求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9. 中远通达(北京)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10. 个体户怎么办理对公账户,需要什么东西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