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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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行政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由审批机关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机构的协议或章程》及其他申请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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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