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网店店主、微商们注意啦!合肥个体电商营业执照已开始办理超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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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实施啦,为了更好促进电商主体发展,近日,市工商局召开了合肥市电商企业发展研讨会,相关部门共商电商发展计策。
目前全市共有8户以网络经营地址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电商经营者,其中瑶海区5户、高新区2户、巢湖1户,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6户是微店平台,2户淘宝平台,经营范围主要涉及化妆品、日用百货、服饰、玩具、办公用品等,标注了“(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微店经营者叶女士来到巢湖市亚父市场监督管理所服务大厅,提供了一份所在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十分钟后就领取了以网店虚拟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电商营业执照,十分方便快捷。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规定只要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无论是淘宝、京东店家,还是微商、代购等,都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①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产品;②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③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①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②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亮明身份”可以方便消费者更了解网店主体情况, 提升消费信心,有利于提升网店守法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提升网店影响力和竞争力,更有利于电商企业的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