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涉税风险!专精特新企业税务风险(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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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企业处于高速成长期,承担培育上下游配套产业链的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在走访调研当地“专精特新”企业时发现,有的企业在与上下游企业衔接过程中忽视了涉税管理工作,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可能对后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点: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专精特新”企业D公司是某新能源电池集团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生产车用电池支架。2023年4月,常州市税务局对D公司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销售业务中的60%,是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税务人员分析D公司开票信息后发现,每年12月,D公司会集中向其母公司开具一批零部件销售发票,但其他月份却从未有过零部件销售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也没体现未开票收入。
D公司财务人员自查后表示,这些零部件主要用于产品的售后维修。母公司会根据库存结余情况,向D公司发送动态订货通知。D公司发出零部件后,先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等到年末母公司发出结算指令后,统一向其开具发票。D公司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对发出零部件的收入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正申报。
“专精特新”企业通常具备成为行业领头羊的潜力,出于拓展业务范围的需求,往往会组建集团企业并实施大量关联交易。企业集团各成员间的关联交易,一般由集团管理层统一调配,可能出现以管理指令代替交易合同的情况。
与跨境关联交易不同,境内关联交易不需要进出口票据和报关单等外部监管单据。因此,在后续的涉税处理中,一旦出现交易和申报时点不一致,又缺乏合同佐证的情况,很有可能需要对未及时确认和申报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实务中,“专精特新”企业在开展关联交易时,应注重对合同等形式要件的管理。企业财务人员也要做好关联交易的跟踪管理,准确把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出现因合同缺失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交易时间错位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