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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些税收政策今年即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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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惯例,每年的12月31日是一些阶段性政策的最后期限。 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提前进行税务处理,衡量政策到期后对自身的影响,调整相关经营策略。 诚然,一些已经到期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延期。请关注后续政策动向。 需要提醒的是,文中整理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全,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税务处理时,要注意核实,谨防遗漏。 增值税【关键词】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六条。 【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31日前,累计销售额连续12个月(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或连续4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未超过500万元的,可选择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词】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征收率【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具体规定】202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明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预扣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缓预缴增值税。 除高明省外,其他省(区、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对于预扣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应按降低的1%预扣税率预付增值税。 【关键词】电影等行业税费优惠【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键词】医疗服务集团内无偿出借【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0号)。 【具体规定】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以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提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标准》所列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自由拆借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国产抗HIV药物【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国产抗HIV药物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继续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边茶【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边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3号)。 【具体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边销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生产销售新型支线飞机大型客机发展项目【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空发动机、新型支线飞机、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8号)第二条、第三条。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生产、销售新型支线飞机暂减5%的增值税,并退还因生产、销售新型支线飞机应缴纳增值税的最终金额。 退还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形成的增值税年末留抵税额;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研究、生产、办公用房和使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R&D机构购置国产设备【文件名称】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R&D机构购置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R&D机构购置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资R&D机构、外资R&D中心购买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关键词】自主开发制作动漫软件【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8号)。 【具体规定】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后,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关键词】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1号)。 【具体规定】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简易计税【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7号)。 【具体规定】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入“三农金融部”改革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县支行向农民、农村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 所得税【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具体规定】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1年剩余申报期内申请预缴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缴纳。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2021年剩余报告期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并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41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四类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无形资产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21〕99号)。 【具体规定】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然后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关键词】设备、器具抵扣【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抵扣实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按年计算折旧。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支出【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2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以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利率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允许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将上年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赔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应当冲减已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但不得冲减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前扣除。 【关键词】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23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证券行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证券准备和期货准备,允许在规定限额内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键词】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1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的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宣传、业务推广费用,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关键词】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4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四类保险保障基金允许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以财政部门提供的保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时,按照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提的巨灾准备金。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偿和给付,应当先从按照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中冲抵,不足冲抵的,应当在当年税前扣除。 【关键词】残疾人专用用品生产装配【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专用用品生产装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生产、装配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 【具体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财产税【关键词】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7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改制、事业单位重组、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转让、债转股、转让公司股权(股份)等情形下所承担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键词】企业改制重组【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7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 【关键词】去产能调结构【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7号)。 【具体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因减容调结构政策停产停业的企业,自停产停业后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总期限不超过两年。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7号)第二条。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公共汽车【文件名称】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公共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21〕84号)。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疫情防控类【关键词】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 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圳公司注册为核公司时,允许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2021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疫情防控捐赠【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和第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理项目,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自己生产、加工、购买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关键词】疫情防控医护人员防疫工作者【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和第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制作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管〔202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开展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关〔2021〕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中出口因不可抗力退回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5号)。
关键词: 财政部

原文地址: https://news.taodinig.cn/p/25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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