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比例佣金支出风险!专精特新企业税务风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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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企业处于高速成长期,承担培育上下游配套产业链的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在走访调研当地“专精特新”企业时发现,有的企业在与上下游企业衔接过程中忽视了涉税管理工作,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可能对后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点:超比例佣金支出风险
2022年10月,常州市税务局对“专精特新”企业C公司开展风险应对。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018年度—2020年度,C公司接受了多家单位开具的咨询服务发票,金额超过营业收入比重的15%。对此,企业财务总监解释称,C公司是环保检测设备生产企业,客户目标群体主要是各地环保管理部门和大学实验室。为开拓市场并提升客户满意度,C公司按省级行政区域划分,与当地合作单位签订独家委托服务协议,由其负责客户开发和售前服务,服务费约定为销售收入的15%~20%。
税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C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单位的客户走访记录、售前服务记录。经过多轮约谈调查,C公司最终承认,上述费用实际为销售佣金。原来,由于销售佣金总额超过了法定税前扣除比例,C公司将居间服务合同改为咨询服务合同。最终,C公司将超过销售收入5%部分的销售佣金进行纳税调整,补缴2018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并缴纳了滞纳金。
部分“专精特新”企业由于行业惯例等,需要支付较高比例的销售佣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一般企业销售佣金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为了多在税前扣除销售佣金,一些“专精特新”企业可能会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和发票品名等方式实现形式上的合规。但是,由于实际业务和合同内容不一致,企业仍会因无法提供实际业务资料,被税务机关发现上述违规操作,很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纳税信用也可能受到影响。
